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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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區)市場使用費減收 |
申請資格、條件 | 本市公辦公營之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區)攤商 |
方案內容 | 本府市場處經營之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區)111年度5月至7月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減收8成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由管理機關逕為減收,無需民眾申請 |
辦理時間 | 由各管理機關依業務排程辦理 |
洽詢窗口 | 市場處: (02)2276-5006 分機1001姜先生 分機1003莊先生 分機1006廖小姐 |
備註 |
Q1:關於公有市場攤(鋪)位111年5-7月份使用費減收成8成,攤商應該如何申請?
A1:市場處將主動減免,攤商無需申請,只需依繳款單上金額繳納即可。 Q2:如果攤商5月份使用費已全額繳清,該如何申請退還? A2:為簡便行政流程,已繳的使用費將用以抵繳後續月份應繳租金,不另退費。 |
方案名稱 | 委外經營之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區)市有不動產租金減收 |
申請資格、條件 | 本府市場處委外經營之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區)之使用人 |
方案內容 | 本府市場處委外經營之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場 (區)111年度5月至7月市有不動產租金減收8成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由管理機關逕為減收,無需廠商申請 |
辦理時間 | 由各管理機關依業務排程辦理 |
洽詢窗口 | 市場處:(02)2276-5006 分機1001姜先生 分機1003莊先生 分機1006廖小姐 |
備註 |
Q1:關於委外經營之公有市場攤(鋪)位111年5-7月份市有不動產租金減收8成,攤商應該如何申請?
A1:市場處將主動減免予廠商,並要求廠商將減收金額全數回饋至實際使用人(攤商)。 Q2:委外經營3座公有市場(和平街攤集場、土城市場及八里下庄市場)減免使用費部分,如何確保回饋至攤商? A2:市場處將發函要求委外廠商確實將減免金額回饋予攤商,並於回饋後提送回饋清冊予市場處。 Q3:委外經營之公有市場攤(鋪)位111年5-7月份市有不動產租金減收8成,如何辦理減免? A3:原則上於委外廠商後續應繳金額內扣抵,倘無法扣抵則另案辦理退還。 |
方案名稱 | 市有不動產租金減收及展延繳款 |
申請資格、條件 | 承租市有不動產作營業使用且未給予租金優惠之承租人
(不含政府機關及所屬事業機構、連鎖超市(商)、公用事業機構及電信事業機構等)。 |
方案內容 | 一、111年5月1日~7月31日租金減收50%
二、全部市有不動產之租金、使用補償金(不限營業用)繳納期限在111年6月至7月,一律展延繳款期限3個月(依原繳款期限延至9月到10月底)。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一、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減租及租金、使用補償金展延繳款期限,民眾無須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稱營業使用,由管理機關自行查證及認定,管理機關可逕查財管系統適用營業用租金率或向稅捐機關查調房屋課稅明細表非屬住家用稅率之承租標的,即從寬認定主動辦理減租。倘房屋確作營業使用,未獲管理機關主動減租者,承租人得電洽管理機關詢問。如有特殊情形,由管理機關個案認定。倘係部分作營業使用者,管理機關依樓地板面積比例減租。 三、符合減收租金之承租人,已繳納優惠期間全額租金者 ,其應退還之差額,無論採年、半年、季、月繳方式,均由管理機關自行於以後各期應繳租金內扣抵。 四、以上辦理方式及細節,可由管理機關視實務需要自行調整。 |
辦理時間 | 由各管理機關依業務排程辦理 |
洽詢窗口 | 財政局:
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 (02)29603456分機8314、 8315、8302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經發局): (02)29603456分機5502、 5490、5491 學校游泳池(教育局) (02)29603456分機2657 學校委外停車場(教育局) (02)29603456分機2643 運動中心(體育處) (02)29620462分機105 風景區委外館舍及停車場(觀光旅遊局) (02)29603456分機4145 停車場(交通局) (02)29702960分機8507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促參案及地上權案權利金減收及展延 |
申請資格、條件 |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案之廠商 |
方案內容 | 一、以108年營收作為減少比較基準,111年5-7月權利金最高減收35%。
二、權利金繳款期限展延3個月。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減收及展延繳款期限,無須提出書面申請。 |
辦理時間 | 免申請 |
洽詢窗口 | 財政局:
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 (02)29603456分機8314、 8315、8302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經發局): (02)29603456分機5502、 5490、5491 學校游泳池(教育局) (02)29603456分機2657 學校委外停車場(教育局) (02)29603456分機2643 運動中心(體育處) (02)29620462分機105 風景區委外館舍及停車場(觀光旅遊局) (02)29603456分機4145 停車場(交通局) (02)29702960分機8507 |
備註 |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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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房屋稅減免 |
申請資格、條件 | 停歇業或縮小營業面積之業者或部分樓層停業之飯店旅館 |
方案內容 | 未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房屋稅稅率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填寫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或飯店、旅館房屋部分樓層關樓停用申報書並檢附可佐證資料,向稅捐處申請。 |
辦理時間 | 變更使用情形30日內 |
洽詢窗口 | 稅捐處:(02)89528200
分機510李先生 分機241薛小姐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娛樂稅減免 |
申請資格、條件 | 查定課徵娛樂業者停歇業或設備異動 |
方案內容 | 依天數按比例核減娛樂稅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郵寄或臨櫃申請,填寫娛樂業開、歇業暨各項異動登記申請書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辦理時間 | |
洽詢窗口 | 稅捐處:(02)89528200
分機635李小姐 分機637許先生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牌照稅減免 |
申請資格、條件 | 各類車輛申請停駛 |
方案內容 | 於未使用期間,按日免繳牌照稅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稅捐處將主動退稅。 |
辦理時間 | |
洽詢窗口 | 稅捐處: (02)89528200
分機181尤先生 分機380鍾小姐 分機628程小姐 |
備註 |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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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市有不動產租金減收及展延繳款 |
申請資格、條件 | 承租市有不動產作營業使用且未給予租金優惠之承租人
(不含政府機關及所屬事業機構、連鎖超市(商)、公用事業機構及電信事業機構等)。 |
方案內容 | 一、111年5月1日~7月31日租金減收50%
二、全部市有不動產之租金、使用補償金(不限營業用)繳納期限在111年6月至7月,一律展延繳款期限3個月(依原繳款期限延至9月到10月底)。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一、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減租及租金、使用補償金展延繳款期限,民眾無須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稱營業使用,由管理機關自行查證及認定,管理機關可逕查財管系統適用營業用租金率或向稅捐機關查調房屋課稅明細表非屬住家用稅率之承租標的,即從寬認定主動辦理減租。倘房屋確作營業使用,未獲管理機關主動減租者,承租人得電洽管理機關詢問。如有特殊情形,由管理機關個案認定。倘係部分作營業使用者,管理機關依樓地板面積比例減租。 三、符合減收租金之承租人,已繳納優惠期間全額租金者 ,其應退還之差額,無論採年、半年、季、月繳方式,均由管理機關自行於以後各期應繳租金內扣抵。 四、以上辦理方式及細節,可由管理機關視實務需要自行調整。 |
辦理時間 | 由各管理機關依業務排程辦理 |
洽詢窗口 | 財政局:
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 (02)29603456分機8314、 8315、8302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經發局): (02)29603456分機5502、 5490、5491 學校游泳池(教育局) (02)29603456分機2657 學校委外停車場(教育局) (02)29603456分機2643 運動中心(體育處) (02)29620462分機105 風景區委外館舍及停車場(觀光旅遊局) (02)29603456分機4145 停車場(交通局) (02)29702960分機8507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促參案及地上權案權利金減收及展延 |
申請資格、條件 |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案之廠商 |
方案內容 | 一、以108年營收作為減少比較基準,111年5-7月權利金最高減收35%。
二、權利金繳款期限展延3個月。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減收及展延繳款期限,無須提出書面申請。 |
辦理時間 | 免申請 |
洽詢窗口 | 財政局:
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 (02)29603456分機8314、 8315、8302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經發局): (02)29603456分機5502、 5490、5491 學校游泳池(教育局) (02)29603456分機2657 學校委外停車場(教育局) (02)29603456分機2643 運動中心(體育處) (02)29620462分機105 風景區委外館舍及停車場(觀光旅遊局) (02)29603456分機4145 停車場(交通局) (02)29702960分機8507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展延原申報繳納期間於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 |
申請資格、條件 | 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等,因疫情隔離、檢疫或治療,可申請展延原申報繳納期間於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 |
方案內容 | 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下:
一、111年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3-4月印花稅彙總繳納、4月查定課徵娛樂稅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二、111年房屋稅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三、上開稅目核定課徵或補徵(含罰鍰)繳納期限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展延20日。 四、展延期限屆滿,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繳納期限展延至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20日。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治療、隔離、檢疫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 |
辦理時間 | 展延繳納期限內 |
洽詢窗口 | 稅捐處: (02)89528200
牌照稅-分機181尤先生 房屋稅-分機241薛小姐 印花稅、娛樂稅-分機635李小姐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 |
申請資格、條件 | 屬中央紓困對象或受疫情影響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 |
方案內容 | 最長可申請延期1年或分期36期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填寫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如屬紓困對象,檢附各部會紓困核定函;如屬其他受疫情影響者,檢附薪資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向稅捐處申請。 |
辦理時間 | 規定繳納期限內 |
洽詢窗口 | 稅捐處: (02)89528200
牌照稅-分機181尤先生 房屋稅-分機241薛小姐 地價稅-分機601邱小姐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社宅租金緩繳 |
申請資格、條件 | 一、城鄉局:現居於新北市板橋府中、新莊新豐、永和秀朗、永和國光、三峽國光、三峽北大、三重1、2、3館及、中和秀峰(附屬事業除外)、新店央北、土城明德、三重五谷王之社會住宅承租人
二、原民局:現居於新北市三峽隆恩埔、新店中正之社會住宅承租人 |
方案內容 | 社宅承租人因本次疫情影響工作收入,導致生活陷困有紓困需求者,得申請4個月租金緩繳50%(即每個月應繳交租金50%),於第5個月起分12期無息連續攤還繳交並加計當月租金,惟攤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約期限,逾期未繳納將加計違約金4%。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一、親送至各社宅之管理中心,再由各社宅管理中心續轉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審查後,予以核准並由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執行。
二、或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住宅發展科11樓東側)審查後,予以核准並由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執行。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為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並簽訂租賃契約之本人,爰需檢附承租人簽名申請書、承租人身分證影本及租賃契約影本(應包含姓名、租期及租金)。 |
辦理時間 | 公告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
洽詢窗口 | 城鄉發展局:(02)2960-3456
分機7265黃先生 分機7271許小姐(三重及中和BOT社宅) 原民局:(02)2960-3456 分機3961龎小姐 |
備註 | Q1:需要在何時提出申請?
A1:即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承租人應於繳租當月20日前提出申請文件者,即適用當月租金緩繳;繳租當月21日後提出申請文件者,則於次月起適用租金緩金。 Q2:去年申請過是否可以重新申請? A2:可以,惟未依期限還款仍將依契約及公告規定罰款及扣點。 Q3:申請緩繳期間會被扣點嗎? A3:倘申請通過本計畫之承租人,於緩繳期間均按期繳交 50%之租金,則不予以扣點。惟倘有遲繳或未繳之情事,仍依各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及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辦理扣點。 Q4:緩繳期間仍無法繳足每月50%租金者會如何? A4:依各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及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辦理,除加計違約金4%並執行扣點,建議可先向本府其他局處申請相關資源服務。 |
方案名稱 | 交通罰單緩繳 |
申請資格、條件 | 一、應到案處所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的罰單。
二、罰單應到案期限為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 |
方案內容 | 罰單應到案期限展延1個月。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無需檢附任何文件。 |
辦理時間 | 111年5月至7月 |
洽詢窗口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02)89786101 |
備註 |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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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
申請資格、條件 |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四、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
方案內容 |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
二、每人每小時比照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111年為時薪168元),每月最高核給80小時,每人最長以960小時為限。如工作機會經核定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接觸風險者,發給防疫津貼,由用人單位依進用人員實際上工時數按比例核給(依每月工時最高80小時計算,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可攜帶身分證親至現場登記,或透過台灣就業通線上申請。
符合資格者就服員將主動電話聯繫,並推介予用人單位遴選,後續由用人單位通知錄取上工。 |
辦理時間 | 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4月13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現行為112年6月30日)。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就業服務專線0800-091-580
板橋就業服務站2959-8856 三重就業服務站2976-7157 中和就業服務站2246-1250 新莊就業服務站2206-6196 汐止就業服務站8692-3963 新店就業服務站8911-1750 淡水就業服務站2808-3525 樹林就業服務站2681-9453 |
備註 |
一、不得同時至同一計畫2個以上之用人單位上工。
二、領取失業給付、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等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時,不得同時申請參加本計畫。 三、如參加「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因為用人單位必須為進用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將無法以失業者身分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之職前訓練。 台灣就業通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專頁 |
方案名稱 | 安穩僱用計畫 |
申請資格、條件 | 一、雇主: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以下簡稱減班休息)。 2.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勞工: 失業勞工,經就服站求職登記,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時,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者。 |
方案內容 | 自110年7月12日施行,鼓勵雇主僱用失業者並使勞工積極尋職穩定就業。
雇主、失業勞工於111年6月30日(含)前,經本府各就業服務站台推介後僱 用、就業連續達30日以上得提出申請。 雇主最高每人發給3萬元,勞工最高發給2萬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一、雇主:
雇主依本計畫公告推介截止日(含)前,參加計畫,僱用並加保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僱用(受僱),每滿2個月(60日)之次起90日內向原推介單位提出申請。 1.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2.僱用期間連續滿30日。 3.按月僱用,勞工薪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2萬5,250元);非按月僱用,其勞工每月薪資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80小時後之金額。 4.依法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二、勞工: 依本計畫公告推介截止日(含)前,參加計畫,受僱每滿2個月(60日)之次起90日內向原推介單位提出申請。 1.月薪受僱者:每2個月(60日)發給1萬元,最長4個月,最高發給2萬 2.時薪受僱者:每2個月(60日)發給5,000元,最長4個月,最高發給1萬元。 |
辦理時間 | 勞僱於僱用(受僱),每滿2個月(60日)之次起90日內向原推介單位提出申請。
符合本計畫僱用獎助或就業獎勵津貼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七點或第八點等規定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發給。 |
洽詢窗口 |
板橋就業服務站2959-8856
三重就業服務站2976-7157 中和就業服務站2246-1250 新莊就業服務站2206-6196 汐止就業服務站8692-3963 新店就業服務站8911-1750 淡水就業服務站2808-3525 樹林就業服務站2681-9453 |
備註 |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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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安穩僱用計畫 |
申請資格、條件 | 一、雇主: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以下簡稱減班休息)。 2.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勞工: 失業勞工,經就服站求職登記,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時,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者。 |
方案內容 | 自110年7月12日施行,鼓勵雇主僱用失業者並使勞工積極尋職穩定就業。
雇主、失業勞工於111年6月30日(含)前,經本府各就業服務站台推介後僱 用、就業連續達30日以上得提出申請。 雇主最高每人發給3萬元,勞工最高發給2萬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一、雇主:
雇主依本計畫公告推介截止日(含)前,參加計畫,僱用並加保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僱用(受僱),每滿2個月(60日)之次起90日內向原推介單位提出申請。 1.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2.僱用期間連續滿30日。 3.按月僱用,勞工薪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2萬5,250元);非按月僱用,其勞工每月薪資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80小時後之金額。 4.依法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二、勞工: 依本計畫公告推介截止日(含)前,參加計畫,受僱每滿2個月(60日)之次起90日內向原推介單位提出申請。 1.月薪受僱者:每2個月(60日)發給1萬元,最長4個月,最高發給2萬 2.時薪受僱者:每2個月(60日)發給5,000元,最長4個月,最高發給1萬元。 |
辦理時間 | 勞僱於僱用(受僱),每滿2個月(60日)之次起90日內向原推介單位提出申請。
符合本計畫僱用獎助或就業獎勵津貼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七點或第八點等規定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發給。 |
洽詢窗口 |
板橋就業服務站2959-8856
三重就業服務站2976-7157 中和就業服務站2246-1250 新莊就業服務站2206-6196 汐止就業服務站8692-3963 新店就業服務站8911-1750 淡水就業服務站2808-3525 樹林就業服務站2681-9453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幸福創業微利貸款計畫 |
申請資格、條件 | 本貸款已貸款戶 |
方案內容 | 1.本金展延:本金寬限期或(及)還款期限展延最長6個月,原契約約定之貸款期限得配合寬限期往後延長。即由貸款戶檢附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之相關文件,向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提出申請貸款還款展期;惟本措施限111年6月1日前還本付息正常者,方得適用。
2.利息補貼:於適用期間內,利息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貼,補貼期限最長6個月,補貼利率按本市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規定。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1.本金展延:由貸款戶檢附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之相關文件,向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提出申請貸款還款展期;惟本措施限111年6月1日前還本付息正常者,方得適用。
2.利息補貼:於適用期間內,免申請即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貼。 |
辦理時間 | 111年6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 |
洽詢窗口 |
幸福創業專線:(02)8969-2107、(02)2246-1250分機306或307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2246-5066分機1128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藝文支持 |
申請資格、條件 | 通過111年轄下藝文中心(新北、新莊、樹林)檔期審查個人或演藝團隊。 |
方案內容 | 藝文場館停演即全額退費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針對已繳費之情形,如有停演(取消檔期)之需求,請申請者來函後即可辦理。 |
辦理時間 | 即日起111年12月底 |
洽詢窗口 |
新北市藝文中心
02-22534417 王小姐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02-22760182 盧小姐 樹林藝文中心 02-26820035 陳小姐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111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 |
申請資格、條件 | 申請資格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者(一般條件) 1. 國內現在學之各大專院校一年級以上或全職研究生一年級之在學學生 (1) 大學在學學生(含四年制技術學院)。 (2) 二年制技術學院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升二年級)。 (3) 五專須四年級學生(四年級升五年級)。 (4) 研究所學生(一般生一年級)。 ※註:非本計畫對象 (1) 大學(專)延畢生。 (2) 應屆考上大專校院。 (3) 應屆畢業生。 (4) 進修部學生(含假日及平日)。 (5) 夜校生。 (6) 空中大學學生。 2. 學生本人設籍新北市(須設籍4個月以上,以受理報名111年5月13日往前推算,亦即111年1月13日(含)以前設籍,且至今仍設籍新北市)。 |
方案內容 | 一、錄取名額:280名。
二、薪資待遇: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薪資為新臺幣25,250元計算,7月為新臺幣23,567元 (7月4日至7月31日);8月為新臺幣25,250元,含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三、工讀地點: 新北市政府各局處及所屬機關。 四、工讀時間: 111年7月4日至111年8月31日止。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一、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學生證應蓋有110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應於所附影本上蓋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影本)。
二、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查詢戶籍資料同意書」1份。 |
辦理時間 |
受理報名時間:111年5月2日起至111年5月13日止
補件期限:111年5月18日下午5時前 初審合格名單公告:111年5月27日 公開抽籤:111年5月31日 錄取名單公告: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前 公告於青年局官網及青年事務委員會粉絲專頁。 |
洽詢窗口 |
青年局:02-2957-8510
分機135鄭小姐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青年見習計畫 |
申請資格、條件 | 招募對象:
(一)35歲以下,國內公立、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含軍警學校學生及空中大學全修生,不含五專專一至專三生),或「教育部收錄外國大學參考名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含認可名冊) 」及「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的本國籍在學學生。 (二)35歲以下於110年畢業之畢業生。 |
方案內容 |
一、上網公開招募,由青年局審閱資料後遴聘。
二、預計市政見習每梯次12人,公部門見習每梯次8人。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身分證及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 |
辦理時間 |
預計6月中,開放7月、8月梯次報名。
公告於青年局官網及青年事務委員會粉絲專頁。 |
洽詢窗口 |
青年局:02-2957-8510
分機135鄭小姐 |
備註 | |
方案名稱 | 創新創業貸款 全額利息補貼6個月 |
申請資格、條件 | 已核貸本府創新創業貸款之企業 |
方案內容 | 利息全額補貼6個月 |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 無需申請,由承貸銀行直接辦理。 |
辦理時間 | 111年7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 |
洽詢窗口 |
青年局:02-2957-8510
分機123邱小姐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