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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不動產之租金、權利金、使用費減收及罰緩等展延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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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10年助扶方案
面向 方案 市有不動產租金減收、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案權利金減收及罰緩等展延繳款 洽詢窗口
市有不動產之租金、權利金、使用費減收及罰緩等展延繳款
對象條件 1. 承租市有不動產作營業使用且未給予租金優惠之承租人(不含政府機關及所屬事業機構、連鎖超市(商)、公用事業機構及電信事業機構等)。
2.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案之廠商。
※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財政局):
陳先生
(02)29603456分機8314
游小姐
(02)29603456分機8306
羅小姐
(02)29603456分機8302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經發局):
蔡先生
(02)29603456分機5502
許小姐 
(02)29603456分機5490
王小姐 
(02)29603456分機5491
※相關規費及罰款(財政局):
江小姐
(02)29603456分機8235
甘小姐
(02)29603456分機8383
※學校游泳池、體育館及停車場(教育局):
學游泳池-顏小姐
(02)29603456分機2657
學校體育館及停車場-施小姐
(02)29603456分機2780
※運動中心、場館(體育處):
(02)29620462 轉各運動中心、場館承辦窗口
※停車場及風景區賣店(觀光旅遊局)
林小姐 
(02)29603456分機4151
補助金額或方式 1. 110年5月15日~8月31日租金減收50%
2. 促參及設定地上權案供營業用權利金以108年營收作為減少比較基準,最高減收35%
3. 租金、使用補償金及各項罰緩繳款期限展延3個月:
(1)全部市有不動產之租金、使用補償金(不限營業用)、權利金繳納期限在110年6月至7月,一律展延繳款期限3個月(依原繳款期限延至9月到10月底)。
(2)民眾依各機關規定應繳納之各項罰緩規費,一律展延繳款期限3個月,並授權各機關自訂相關執行方式。
4.租金減收及展延繳款詳財政局紓困懶人包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1.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減租及租金、使用補償金展延繳款期限,民眾無須提出書面申請。
2.所稱營業使用,指管理機關逕查財管系統適用營業用租金率或向稅捐機關查調房屋課稅明細表適用營業用稅率之承租標的,即主動辦理減租。倘房屋確作營業使用,惟未獲管理機關主動減租者,承租人得電洽管理機關詢問,管理機關則從寬認定。倘係部分作營業使用者,管理機關依樓地板面積比例減租。
3.符合減收租金之承租人,已繳納優惠期間全額租金者,其應退還之差額,無論採年、半年、季、月繳方式,均由管理機關自行於以後各期應繳租金內扣抵。
4.以上辦理方式及細節,可由管理機關視實務需要自行調整。
辦理時間 由各管理機關依業務排程辦理
方案 市場攤商使用費減收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市府市場處經管或委外經營之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區)、超級市場及出租攤(鋪)位、營業場地之使用人。 ※市場處
姜先生
(02)2276-5006分機1001
莊先生
(02)2276-5006分機1003
廖小姐
(02)2276-5006分機1006
補助金額或方式 1.110年5月15日~8月31日市場使用費減收50%
2.市場使用費繳納期限在110年6月至7月,一律展延繳款期限3個月。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由市場處逕為減收,無須申請
辦理時間 由各管理機關依業務排程辦理
瀏覽人次:273 人 更新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