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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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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10年助扶方案
面向 方案 青年見習 洽詢窗口
個人就業
對象條件 18-35歲,在新北市設籍或就讀的大專院校在學生及應屆畢業生(不含專一至專三) ※青年事務委員會
鄭小姐
(02)29603456 分機8632
謝小姐
(02)29603456 分機8707
李小姐
(02)29603456 分機8678
曾先生
(02)29603456 分機8811
補助金額或方式 參加見習計畫,提供見習津貼(每小時160元,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176小時)。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相關資訊將公告於新北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臉書粉絲專頁
二.應備文件:
1.應屆畢業生
(1)畢業證書或由畢業學校核發之應屆畢業證明文件。
(2)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在學生
(1)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學生證無註冊章,應於所附影本上蓋109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或附在學證明影本 。
(2)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見習時數、權益:
1.見習時數:
預計於7-8月,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176小時,以規劃非假日見習為原則。
2.權益:
(1) 見習津貼:每小時160元,每月依見習時數核實計算。
(2) 為見習生投保勞保,但因見習生不是工讀生,所以不提撥勞工退休金。
辦理時間 報名時間:6月7日至6月14日。
錄取通知:預計6月22日至6月25日間。
方案 減班休息(無薪假)勞工紓困1.輔導簽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因疫情受影響事業單位及勞工 ※勞工局

(02)29603456分機
6511、6510、6545、6546、6525
補助金額或方式 減少工時協議書相關規定:
Q1:無薪休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A1:工資僅能按實際減少工時比例減發,不得溢扣,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按月按時薪資之減發相關規定請洽勞工局。
Q2:實施無薪假有無期限?
A2: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Q3:勞工一定要配合雇主放無薪休假嗎?
A3: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得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通報文件】
1.通報函
2.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
3.實施勞工名冊、
4.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正本,或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章)
5.受景氣影響相關佐證資料:
請依受景氣影響而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之事由提供,例如:
(1)109年1月到最新1期事業單位營收收入變化表(401營業稅申報書) 
(2)109年1月到最近1期銷售、營收、來客量、訂單、訂房入住率/佔房率統計、活動行程表…等單位內部自製統計表
辦理時間 實施前通報
方案 減班休息(無薪假)勞工紓困 2.擴大「義務律師免費代理調解服務」的適用對象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因疫情受影響勞工 ※勞工局

(02)29603456分機
6517、6518、6520、6521、6527、6528、6533-6536
補助金額或方式 Q1:如果有因為疫情影響導致減班休息、防疫隔離(照顧)假等衍生勞資爭議,勞工局如何協助?
A:
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至新北勞動雲透過《勞資調解便利通》進行網路申請或傳真、郵寄申請。
傳真(02)29683093傳真後請來電29603456分機6539確認。
郵寄(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F)。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表單下載路徑:
新北勞動雲首頁→服務資訊→勞資爭議處理→勞資爭議調解→表單下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二、義務律師代理調解: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註明「受疫情影響案件」,
勞工局即會主動指派義務律師協助勞工針對疫情所生勞資爭議進行調解,無須另外申請。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註明「受疫情影響案件」,勞工局即會主動指派義務律師協助勞工針對疫情所生勞資爭議進行調解,無須另外申請。
可至新北勞動雲透過《勞資調解便利通》進行網路申請或傳真、郵寄申請。
傳真(02)29683093傳真後請來電29603456分機6539確認。
郵寄(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F)。
辦理時間 無限制
方案 減班休息(無薪假)勞工紓困3.勞資爭議涉訟補助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因疫情受影響勞工 ※勞工局

(02)29603456分機
6517、6518、6520、6521、6527、6528、6533-6536
補助金額或方式 一、補助項目:
訴訟費用(裁判費、強制執行之執行費、撰狀費及律師費)、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仲裁、裁決或勞動事件律師代理酬金、刑事案件辯護人費用。
二、申請資格:
勞資爭議須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仲裁或裁決,或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提起不作為訴訟,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之勞工;或會址設於本市轄內之工會。
(二) 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者。
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及申請項目,經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同性質補助或法律扶助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限:
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裁之日起6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
四、補助標準:
(一) 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費:於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
(二) 律師費補助:
個別身分申請者,各審律師費補助金額最高5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共同申請人數未滿30人,各審律師費補助最高10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人數30人以上,各審補助最高15萬元,全案不得超過45萬元。
(三) 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
訴訟或裁決期間每人按月最高以法定基本工資(24000元)額補助生活費用,申請人有受其扶養之人,每一人加給補助10%,最高不得逾20%。每爭議案件補助期間自准予補助之當月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和(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或裁決之月止。補助期間各審以補助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得補助至9個月;全案補助期間均不得逾2年。工會幹部因執行職務而涉訟者,補助各審不得逾1年,全案補助期間不得逾3年。
(四) 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
每人最高補助15,000元,同一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五) 仲裁、裁決或勞動事件律師代理酬金:
仲裁、裁決案件每案最高5萬元;不作為訴訟各審最高5萬元,全案不得超過15萬元。
(六) 刑事案件辯護人費用:
個別身分申請者,各審律師費補助金額最高5萬元,全案(含偵查程序)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共同申請者,各審律師費補助最高10萬元,全案(含偵查程序)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路徑:『新北勞動雲 / 勞資爭議處理 / 勞工涉訟補助』資料備妥後郵寄至勞工局申請。
辦理時間 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裁之日起6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
方案 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金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失業勞工 ※勞工局

許先生
(02)29603456
分機6312

異地辦公電話
(02)22983573
(02)22983574
補助金額或方式 在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外,加給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金最高新臺幣(下同)1萬1,800元。
一、申請資格如下:(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勞保局投保資料,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0年3月17日時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10年2月17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前一年內(即109年3月17日至110年3月16日) 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148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110年3月17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研究生及延畢生。
(五)於110年3月17日已設籍本市且達4個月以上。

二、補助金額: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研究生及延畢生),每名最高補助1萬1,800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2萬4,000元後,如未達1萬1,800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一) 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於受理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收(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恕不接受臨櫃辦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字樣。
洽詢單位:勞工局勞工組織科 許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6312 異地辦公電話(02)22983573  (02)22983574。
(二) 申請書請向本市境內辦理失業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站(三重、板橋、中和、新莊、汐止、淡水及新店就業服務站等7站受理失業認定)或各區公所服務台及本府行政大樓1樓東西側服務臺、勞工局索取,採郵寄辦理。亦可上新北勞動雲網站→服務資訊→勞工福利→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相關表單下載→直接下載申請書。

二、應檢具文件(相關規範詳參「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要點」第8點):
(一) 足能證明子女109學年度第2學期已繳付一定金額之學費單據影本(需有清楚明確的繳費金額,如子女109學年度第2學期已繳費就學繳款單收據影本或由子女所就讀私立大專校院開立之學費繳費證明文件)。
(二) 勞動部核發109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審核結果通知單影本。
(三) 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申請書、領據。
(四) 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辦理時間 受理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2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方案 幸福創業微利貸款計畫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本貸款已貸款戶 幸福創業專線:
8969-2107、
(02)2246-1250
轉306或307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2246-5066轉1128
◎疫情期間請先上「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專屬網站:查詢或電話洽詢
補助金額或方式 1.本金展延:本金寬限期或(及)還款期限展延最長6個月,原契約約定之貸款期限得配合寬限期往後延長。即由貸款戶檢附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之相關文件,向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提出申請貸款還款展期;惟本措施限110年5月1日前還本付息正常者,方得適用。
2.利息補貼:於適用期間內,利息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貼,補貼期限最長6個月,補貼利率按本市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規定。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1.本金展延:由貸款戶檢附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之相關文件,向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提出申請貸款還款展期;惟本措施限110年5月1日前還本付息正常者,方得適用。
2.利息補貼:於適用期間內,免申請即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貼。
辦理時間 1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方案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年滿15歲以上國民或獲准居留外陸籍配偶。 ※勞工局

板橋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3號
2959-8856

三重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4段12號
2976-7157

中和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118號
2246-1250

新莊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425號
2206-6196

汐止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268號
8692-3963

新店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7樓之1
8911-1750

淡水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73號
2808-3525
補助金額或方式 每人每小時比照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80小時,每人最長以960小時為限。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亦可從「新北勞動雲」、「台灣就業通」網站辦理線上、電子郵件、郵寄或傳真辦理。
辦理時間 實施期間:
自109年4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至下午17:00(遇國定假日休息)
更新日期:2021-06-16